文/朱昌俊
(作者朱昌俊,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媒体评论员;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图为共享电动车,图文无关
【资料图】
当前,共享电动自行车成为不少人短途出行的选择。按照法律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在消费者租用共享电动车无头盔可供使用,又不小心受伤的情况下,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小刘在某网络平台上租赁了A公司的共享电动车一辆,在骑行中发生事故被送至医院治疗。其将网络平台和A公司诉至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两家公司赔偿各项损失4.6万余元。目前,法院判定小刘对其损失承担70%的责任,A公司对小刘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网络平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共享电动车未配备安全头盔,消费者出了事故到底谁担责?这个问题,在共享电动车已广为流行的今天,越来越受到关注。此次判决结果,对于回答这个问题,有着重要的参考价值和警示意义。
关于共享电动自行车是否应配备安全头盔,在现实中确实存在争议。有说法认为,如果要求共享电动车统一配备头盔,会增加平台和企业的运行成本;共享头盔也可能存在卫生隐患等。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共享电动车毕竟有一定特殊性,要求消费者自备头盔去骑行并不现实。因此,最好的办法只能是让配备头盔成为所有共享电动车的标配。这次判决结果认定“A公司出租的电动车未配置安全头盔,存在安全隐患,故A公司存在过错”,并且认定相关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实际是对这一原则的重申。
事实上,目前市面上已有不少共享电动车配备了头盔。并且,为了避免以前出现过的,即便配备了头盔,部分消费者也不愿意佩戴的情况,部分平台还推出了智能头盔共享电动车。其通过技术手段检测用户在骑行中是否佩戴头盔,如果检测到头盔处于不佩戴状态,语音将播报提示,要求骑行者必须佩戴头盔方可骑行。这种技术手段的利用,有力解决了头盔被“闲置”的可能性。当然,这也要求后期对头盔的日常维护、清洁等配套服务管理要跟上。同时,相关部门也应对头盔质量有相应的把关和监督。
此外,法院认定“小刘明知车辆未配置头盔、没有牌照仍租赁驾驶,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自身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这对个人来说同样有着重要启示——骑行共享电动车,个人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理应做到“无头盔不骑行”。
有关研究结果表明,当事故发生时,骑行头盔可吸收大部分撞击力,起到缓冲、减震的保护作用,可使受伤者的比例下降70%,死亡率下降40%。可以说,头盔对于电动车驾驶人而言,就相当于汽车驾驶人所系的安全带,是一道重要的安全防线。正因为此,近年来有越来越多的地方确立了驾乘电动自行车强制佩戴安全头盔的制度。如2020年7月开始实施的《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就明确规定,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在明知车辆未配置头盔的情况下上路骑行,即便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其实也是一种违规操作。这一点应该引起更多人的注意。
诚如此次判决结果所显示的,要确保共享电动车行驶在安全轨道,经营者和共享平台应该履行好该有的安全责任,消费者也应养成基本的安全驾驶习惯,时刻记得带着“安全”上路。当然,个案的判决之所以引发关注,也是因为在当前共享电动车的管理制度中,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这也要求,应该继续完善共享电动车的管理规范,像未配备安全头盔的共享电动车到底能不能上街服务,不妨在制度上予以明确,更有效规范经营者和平台的投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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